多地法院认可微版权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更便捷高效_当前快播

2024-01-17 10:58:36
来源:实况网

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中国裁判文书官网上可查判决书已达36万+,由此产生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受到严峻挑战。

图源丨截图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络知识产权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面临“取证难、固证存证难”等痛点,“证据不足、证据真实性无法证明”也成为大多数权利人“忍痛”放弃维权的原因。

微版权是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维权痛难点,创新“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网络知识产权提供“作品确权、侵权取证和区块链存证”服务,在线出具《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公证保管函》、《电子数据确权证书》等司法证书,增强电子证据证明力,提高维权成功率!

▶ 微版权平台出具的电子证据,在多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获多地高院、中院、互联网法院认可采信:

一、在川知民终XXX号案件判决书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通过该平台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本案中,XXX公司委托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用电子保全的方式对微信公众号“XXX”发布的部分内容进行取证,并出具《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该证书属于电子数据,可以认定其具备证据能力。

二、在京73民终XXX号案件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XXX公司提交了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证书上记载了取证时间、数字指纹等证据保全信息,附有相关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系统技术说明、电子数据来源的网络链接地址,且该公司明确声明和XX公证处共同完成并运营易保全电子数据平台,生成的电子数据文件也会同步存储于平台对接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构,本院认为XXX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具有相当的证明力,已完成基本的举证证明责任。

三、在(2021)闽02民初XXX号案件判决书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XXX公司对XX公司网站上使用案涉图片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有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为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XXX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XXX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在(2022)粤0192民初XXX号案件判决书中,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经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比对结果显示:被诉侵权图片与案涉权利作品在拍摄对象、取景角度、光影变化及摄影构图上均一致,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图片与案涉权利图片为同一图片。

五、在(2022)粤2071民初XXX号案件判决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XXX通过易保全取证系统对被控侵权公众号文章进行取证,并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备案号:076XXX30),该证书载明易保全取证系统用于对互联网数据进行存证和固化,证明所获取电子数据文件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登录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可对本证书及附带电子证据进行验证,扫描二维码可提取本证书对应的取证文件。该取证文件显示,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介绍XXX时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

六、在(2021)沪0115民初XXX号案件判决书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原告通过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图片进行电子数据确权存证。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电子数据确权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七、在(2023)沪0114民初XXX号案件判决书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定:

原告提交了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备案号为07XXX70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通过扫描证书左下角二维码提取证据,证据保全页面显示,XX医学网站在其网站下方使用了与涉案图片一致的图片,本院予以确认。

目前,微版权的电子证据已超50万次司法采信,裁判文书网可查到案例数量达1600+,25个省级行政区均有被认可的判例,并被内蒙高院、无锡中院、最高法重大课题调研组纳入“案例典范”,被法律名家讲堂选入“区块链平台典型案例”,为政企、个人提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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